買狗注意事項
寵 物 (犬) 買 賣 疾 病 保 固 契 約 書
立契約書出賣人(簡稱甲方): 買受人(簡稱乙方):
茲為下列寵物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
甲乙雙方買賣之寵物以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五款之所指犬、貓。
寵物品種: 顏色: 寵物性別: □公 □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條:買賣價金及契約效力
1. 本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 : 萬 仟 佰 拾元整。
2. 自甲方完成交付本契約所訂之買賣標的物,並由乙方將買賣價金全數付訖後,始生本契約所訂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之效力。
第三條:寵物責任擔保條款:
1. 本契約所訂之買賣標的寵物於民國 年 月 日由乙方受領完畢。
2. 標的寵物交付後,乙方應遵守甲方所指導之方式飼養,並定期至政府核定之合格動物醫院進行驅蟲、施打預防注射及完成寵物登記作業。
3. 乙方應於標的寵物交付後(即受領完畢日)48小時內,自費至政府核定之合格動物醫院進行檢查,如標的寵物經診斷患有發高燒、持續性下痢或嘔吐、肺炎病症,並經政府核定之合格動物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甲方應無條件將標的寵物收回,並更換同等值之幼犬乙隻與乙方,逾期應由乙方自行負責。如檢查後發現該寵物有輕微之異常症狀,應即刻告知甲方,與甲方協調後續處理。
4. 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標的寵物帶回日起7天內罹患狂犬病、犬瘟熱、帶回日起7天內出血性腸炎、冠狀病毒性腸炎及傳染性腹膜炎疾病,經由政府核定之合格動物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甲方應無條件將標的寵物收回,並更換同等值幼犬予乙方。
5. 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180日內,標的寵物經由政府核定之合格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患有先天性或遺傳性癲間、髖關節疾病,甲方應更換同等值幼犬予乙方,該患病犬交由甲方收回。
6. 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180日內,標的寵物經由政府核定之合格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患有先天性或遺傳性心臟、青光眼或耳聾疾病、甲方應更換同等值幼犬予乙方,該患病犬交由甲方收回。
7. 經診斷若罹患前六項之疾病,請勿施行任何醫療行為。馬上與賣方連絡,並於賣方指定時間內帶回。
8. 乙方如未依前七項約定辦理,標的寵物均視為健康狀況正常,爾後標的寵物所發生之疾病均與甲方無關,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四條:責任除外條款
1. 凡屬天然災害、意外傷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或因飼養不當人為因素所造成之標的寵物死亡或疾病,不適用於本契約所訂之責任擔保範圍內。
2. 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寵物登記者,不適用前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
3. 於前四項擔保責任間內(即受領完畢後7日內),請勿修剪毛髮,若外觀毛髮經由修剪改變,則此保固契約無效。
4. 寵物為活體買賣,請務必三思而後購買。不接受個人因素及寵物初期吵鬧導致無法飼養退還。若因個人因素退還犬隻,恕不退還買賣價金。
第五條:爭議調解及合意管轄
1. 因本契約所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先送交轄區寵物商業同業公會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若未能調解,雙方同意再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條:契約份數
1. 本契約壹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2. 本契約經塗改或犬隻轉售於第三方則無效。
立契約書人甲方(出賣人): 簽章:
寵物登記許可號: 新北特寵業字第 0229 號
立契約書乙方(買受人): 簽章:
電話:
身份證字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